基督徒婚姻觀
婚姻是神所設立的。神說:「那人獨居不好,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。」於是神採取 行動為人造配偶,成為他的幫助者。可見婚姻是神所設立的。
神為什麼要設立婚姻呢?從創 1:26-28, 2:18 及瑪 2:15 三處經文中可歸納出三點:其一, 互為終身伴侶,一起服事神;其二,成家立業,操練管理;其三,傳宗接代,得虔誠的後裔。
神視婚姻為一個盟約關係,這種關係有平面與垂直兩重意義:於平面關係上,亞當與夏娃彼此相連;而在垂直關係上,此盟約使他們夫婦一起與神連接,神是婚姻的基石與保障。
盟約與合約不同,並非建基於權利與義務,而在那永不斷絕的捨己的愛,是一種不計回報 及主動付出的關係。在這盟約關係中,夫妻雙方是平等的。雖然神給亞當造了個女人來幫助 他,但這裡的「幫助」,希伯來文是平行的互補的意思,絕沒有卑賤或奴役之意。
聖經又說:「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」這裡的「離開」包含著不回頭的意思,主要指心理上的獨立而言,絕非拋棄之意。離開父母就是要徹底改變自己與父母的關係,結了婚已經是成家立室,應該過自立的生活,在所有人際關係中以配偶為首。 至於「連合」,指「黏合在一起」,這非但指肉體的聯合,也指思想和感情上的聯合。這種連合是一生之久,不可分開,因此基督徒不能離婚。正如太 19:6 中耶穌強調:「夫妻不再是 兩個人,乃是一體的了,所以神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正如前面提到的婚姻是種盟約,盟約至極,無悔之諾。
保羅提到婚姻,認為那是極大的奧秘,象徵基督和教會的關係。基督對教會的愛是永不止息,夫妻間的愛亦是如此。倘若離婚就背離了神所設立的婚姻的意義。耶穌在離婚一事上的 教導是:凡休妻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叫他作淫婦了,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,也是 犯姦淫了。
聖經中教導婚姻相處之道是愛與順服。弗 5:22-23 對夫妻的本份各作了較詳細的教導。妻子的本份是順服,這裡順服是積極而非消極的觀念,它並不是要妻子成為奴隸,也不等於妻 子要盲目的服從,而是因著敬畏神,遵從神的命令,存樂意服事的心、溫柔安靜的心、凡事感恩的心來順服自己的丈夫。聖經中形容這種順服似教會順服基督一樣:為主而活,討主喜悅。
丈夫的本份是愛妻子,這種愛是無私、捨己、不計回報的,在這點上耶穌基督已經作了榜 樣。妻子需要丈夫細微的「保養顧惜」,這是一種以耶穌為榜樣的捨己之愛。要成全她、呵護她、澆灌她。相信一個愛妻子的丈夫,他的妻子一定是衷心順服他的。丈夫除了愛妻子外, 還有一個很大的責任是作頭,即領導者。太 20:28 記載,做領袖的首先要當僕人。所以作頭 的丈夫應是僕人兼領導者。
婚姻是兩性的結合,其首要目的並非生兒育女,而是共同生活,同甘共苦,禍福與共,互依互助。性是為婚姻而造,是聖潔、美好的。神造男女,建立婚姻制度,夫妻在婚姻關係中享受性生活,是神所賜的福氣,也藉此生養兒女,負起延續及繁衍人類生命的責任。夫妻間正常美滿的性生活可以避免淫亂。婚姻外的性行為是犯罪的,包括淫念。
綜上所述,婚姻是神所賜的禮物,人們藉婚姻體驗神的愛和生命的奧秘,活現神與人所立的盟約。盟約的制訂,非基於互惠的原則,而在於無條件的相互委身。